信用卡滯納金與超限費的涉稅問題
H銀行對信用卡透支用戶收取滯納金及超限費5600多萬元,財務人員認為這些收費符合營業外收入特性,計入營業外收入,未繳納相關營業稅及附加。被稅務機關責成補稅316萬元,并加收78萬元滯納金。稅官提醒:“價外費用”是正列舉,疑問要咨詢,避免進錯科目。
案情概況:
H銀行是一家城市商業銀行,從事吸收公從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放金融債券等業務。在稅收專項檢查中,稽查員發現該行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透支用戶收取了滯納金及超限費5600多萬元,財務部門將收取的這些滯納金和超限費全部記入了“營業外收入”。稽查員認為,該兩項收費屬于價外費用,據此責成H銀行就該業務補繳營業稅及附加310多萬元。
案情分析:
H銀行認為,信用卡透支滯納金及超限費雖然是基于主營業務所產生的,但屬于一種非常規的懲罰性收費。它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沒有持續性,而且這項收入不是銀行的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要素。其特性比較近似于營業外收入,故公司財務部門將其歸為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檢查員認為,《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價外費用有非常明確的定義,且運用正列舉,而信用卡透支滯納金及超限費都由主營業務派生,具有懲罰性質,且這兩項收費可以分別劃歸價外費用列舉范圍中的“滯納金”和“賠償款”項目。認定為價外費用是沒有異議的。
法規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處理結果:
依據相關規定,對H銀行收取價外費用未繳營業稅的行為擬追繳營業稅共計283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3萬元,加收滯納金78萬元。
稅官建議
價外費用是一個容易為納稅人忽略的問題,在遇到這些問題時如果界定業務存在疑問,請及時咨詢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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