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函件制作收入的增值稅確認問題
SP公司為客戶辦理交寄郵件業務,其中函件制作與打印委托印刷公司辦理,核算時公司卻將制作業務歸入享受免稅的郵政函件業務范圍。營改增后,SP公司依然采用這個老辦法操作,被稅務局責成補繳增值稅39萬余元。稅官提醒:營改增后政策多,習慣操作莫亂用,及時溝通搞明確。
案情概況:SP公司是一家郵政企業,“營改增”稅制改革啟動后,2014年1月1日開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公司在“營改增”改革劃分業務收入時,仍把為航空、保險、銀行等委托其辦理交寄郵件的制作、打印等業務歸入函件業務按營業稅免稅申報。檢查員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業務辦理時,上述制作、打印業務是委托相關印制企業辦理的,而非SP公司自己制作。在檢查期間,該項業務共發生價稅合計金額270萬元,但該公司仍根據郵政行業原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SP公司將上述收入做“主營業務收入-函件收入-函件其他收入”處理,按營業稅享受郵政行業普遍服務的免稅政策申報,故公司財務部門未就該業務計繳增值稅。
案情分析:公司財務人員認為,由于處于“營改增”初期,公司對很多政策比較模糊,對于上述函件業務中的制作、打印業務,財務部門難以判斷如何歸口報稅,故只能根據總部的規定和以前的習慣做法,運用郵政行業原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操作,并非出于故意為之。
檢查員稱:公司委托印刷企業制作函件,而向客戶收取函件制作費用的業務屬于一般商品銷售收入,應將其列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商品收入-其他商品收入”開始計繳增值稅。公司在“營改增”后仍舊采用原辦法操作,讓原本該繳納增值稅的業務變成了“免稅項目”的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處理結果:根據相關規定,對SP公司業務收入未繳納增值稅的行為,擬追繳增值稅39萬余元。
稅官建議:“營改增”過程中企業會遇到一系列政策問題,如果有不明確、不理解的,一定要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千萬不能按自己的想法自行其是,更不能套用老辦法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