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項目憑證不可自制
南京某旅行社的旅游業務涉及的景點門票、車(船、機)票數量眾多,搜集、黏貼票據較為困難。因此,該旅行社會計向稅務人員咨詢,在確定計算營業額時,能否代表性地黏貼一張或幾張車(船、機)票或門票,其余以企業自制的《證明單》代替正式發票,或者以與對方簽訂的結算單為依據作為營業稅扣除項目的費用憑證?
稅務人員解釋,營業稅扣除項目憑證必須合法、真實、完整。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40號)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另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十九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針對該旅行社的情況,稅務人員答復道,假設有100名游客前往某公園參觀,旅行社可持公園開具的總額發票作為憑證。如果沒有總額發票,那就必須持有100張門票才可扣除100張門票的金額,不可使用自制的《證明單》作為憑證差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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