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時不得存在這些行為
【問題】
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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