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成本對象開工之前是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問: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4年7月新開發了一個樓盤,請問對于該樓盤的成本對象的確認是否需要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確認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文件自發布之日(2014年6月16日)起30日后施行。并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成本對象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確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