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向貧困地區捐贈如何處理
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向貧困地區捐贈,捐贈支出是否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規定,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因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如果以貨幣形式向貧困地區捐贈,不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