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如何進行判斷
問: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如何進行判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的,如果其為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樣為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不含通過不屬于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的第三方國家或地區居民企業間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該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但針對不同案例的實際情況,基層稅務機關會在受理審核時根據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結合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綜合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享受稅收協定(含稅收安排)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