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單位繳費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 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穩住就業,保障基本民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自 2022 年 7 月起,對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下同)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7 月至 9 月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完成屬期 7 月份醫保費繳納的中小微企業,可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8 月至 10 月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正處于職工醫保中斷繳費狀態的中小微企業,補齊 2022 年 6 月及以前中斷繳費后可享受緩繳政策。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及時按規定補齊緩繳期間的繳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7月至 9 月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的企業,應于 2022 年 10 月底前按規定補齊緩繳的費款,未按時補齊緩繳費款的企業,自 10 月 1 日起計算滯納金;緩繳費款所屬期 8 月至 10 月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的企業,應于 2022 年 11 月底前按規定補齊緩繳的費款,未按時補齊緩繳費款的企業,自 11 月 1 日起計算滯納金。
三、確保緩繳期間參保人待遇應享盡享。中小微企業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不影響該企業參保人享受醫保待遇。緩繳期間,參保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應及時報銷、應報盡報,確保基本醫保報銷水平保持穩定不降低,并按規定正常報銷生育醫療費。
四、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無需提出緩繳申請即可享受緩繳單位繳費政策。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等劃型規定,在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下,由市醫療保障、稅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緩繳企業名單,并由各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在醫保信息系統中增加緩繳標志。名單范圍內的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通過醫保部門網上經辦服務系統或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服務大廳,直接確認是否享受緩繳;不在名單范圍內企業,如符合緩繳條件,可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表樣見附件),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納入緩繳企業名單,醫保經辦機構于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各市要做好政策宣傳,按照“免申即享”經辦要求,優化工作流程,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8 月底前新開辦且參保登記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
五、切實保障好相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緩繳期限內,中小微企業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正常申報職工醫保費信息,確保職工連續參保,個人賬戶(含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正常計入。參保人員出現離職、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情形的,企業應為其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企業出現注銷等情形的,應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繳費。
六、做好調度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緩繳政策平穩實施。各市要加強緩繳信息調度,做好統計監測,各市醫療保障局將緩繳信息按月匯總(匯總表將按照國家要求統一制發)后統一報省醫療保障局,由省醫療保障局與省稅務局、青島市醫療保障局與青島市稅務局定期核對。要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強化基金運行分析,管控運行風險,確保基金安全。省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做好企業和職工參保繳費、企業緩繳等基礎業務信息共享,強化部門工作協同。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落實到位。各市醫療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和稅務等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作,健全工作機制,抓好政策落地見效。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別報告省醫保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青島市稅務局。符合條件的省直參保中小微企業緩繳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承諾書
我單位承諾:單位劃型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小微企業,申請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的信息真實有效,承諾緩繳期間依法履行好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代扣代繳義務,并于緩繳期滿后依法完成職工醫保單位繳費,如有不實,愿意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并補繳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本金和滯納金。若提供虛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我單位承擔。
承諾單位(章):
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魯醫保發【20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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