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明確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2018年第14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現有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也可到稅務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業務,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繳費業務。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二、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的解讀稿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云南實際,對我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相關事宜進行明確。
二、制定目的
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為做好平穩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部署,聯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制定本公告。
三、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二是明確“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同時要求: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是明確“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四、施行時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