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明確實施減稅降費政策涉及多繳稅款退稅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實施減稅降費政策涉及多繳稅款退稅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2019年第3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寧財規發〔2019〕2號) 文件規定,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征優惠,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現將有關退稅事項通告如下:
一、增值稅退稅
1.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但2019年1月1日至普惠性政策出臺前已預繳的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因申報錯誤,應享未享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在完成更正申報后,其多繳的增值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還。
符合以上條件的,在辦理增值稅退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一并辦理退稅。
二、地方稅費退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含自然人)已繳納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未享受50%減征優惠政策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稅款。
三、辦理退稅所需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到各辦稅服務廳可領取);
2.完稅證明復印件;
3.退稅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本人銀行卡原件。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 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