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即日起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第15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要求,現就我市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時間
自2019年8月26日起,稅務部門開始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生、兒童和城鄉未就業居民。
三、參保繳費期
每年9月至12月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集中申報參保繳費期,超過集中申報參保繳費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辦理補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新出生的嬰兒,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內可隨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中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人員(以下簡稱“中斷職工醫保人員”),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或領取失業金期滿三個月內可辦理當年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四、繳費標準
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共分為四個參保繳費檔次,繳費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2019年度成年居民高、中、低繳費檔次的個人繳費標準分別為850元、500元、220元,學生兒童檔的個人繳費標準為200元;2020年度繳費標準待市政府批準后另行公布。
高等學校學生可以按學年躉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躉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學生,不受以后年度籌資標準調整因素的影響,直至躉繳期滿。
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城鄉特困供養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成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且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學生等特殊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貼。
五、征繳流程
(一)參保登記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等人員由各區民政局提供相關信息,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別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關信息,市醫保中心統一辦理參保登記。
學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以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機構的人員,以福利機構為單位,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中斷職工醫保人員到居住所在地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
農村居民以行政村為單位,到村所屬街鎮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鎮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申報繳費
1.城鄉居民
由行政村(社區)代為辦理申報繳費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限內由行政村(社區)到所屬街鎮服務機構辦理申報手續,通過銀行臨柜的方式繳費。
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繳費的其他居民,在繳費期限內到街鎮服務機構辦理申報手續,通過銀行臨柜、移動端等方式繳費。
2.各區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委老干部局代管的參保人員
市醫保中心匯總整理各區民政局申報信息后,到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理申報手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委老干部局到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為代管參保人員辦理申報手續。
3.學校、托幼機構、福利機構代管的參保人員
上述代管單位在繳費期限內到主管稅務局辦理申報手續。代管單位可通過簽訂三方協議、銀行臨柜、辦稅服務廳刷卡等方式繳費。
4.中斷職工醫保人員
繳費期限內,繳費人到主管稅務局辦理申報手續,可通過銀行臨柜、辦稅服務廳刷卡、移動端等方式繳費。
(三)辦理退費
符合退費條件的繳費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繳費憑證原件到主管稅務局辦理受理、核驗手續,由所屬區社保分中心會同相關部門依據退費申請審核退費。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 天津市醫療
天津市稅務局 和社會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市政府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的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后征收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特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我市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安排;
二是明確了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范圍、參保繳費期、繳費標準及征繳流程。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