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調整土地增值稅項目房地產類型劃分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項目房地產類型劃分方法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調整土地增值稅項目房地產類型劃分方法,并公告如下:
同一土地增值稅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在預征時應分別適用預征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清算時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受理清算申報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項目房地產類型劃分方法的公告》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精神,科學規范土地增值稅管理,將土地增值稅項目房地產類型的劃分從兩類調整為三類。
二、政策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將房地產類型明確劃分為三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
三、主要內容
同一土地增值稅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在預征時應分別適用預征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清算時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受理清算申報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