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確非直供電力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非直供電力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為了妥善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實際用電單位)通過經營場所出租方、經營場所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電能表總表單位)向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或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供電公司)代購電力產品取得進項抵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實際用電單位通過電能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僅適用于電能表總表單位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實際用電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形。
電能表總表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其按照電能表總表單位電價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實際用電單位。
二、實際用電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租賃經營場所,通過電能表總表單位的電能表向供電公司結算電力產品費用的,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的以下資料,由供電公司按照扣除農村電網維護費等免稅項目金額后的電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非直供電電能表總表單位與實際用電單位電費分割單》(以下簡稱《分割單》,見附件1)、《非直供電實際用電單位電費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實際用電單位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存在兩個以上電能表總表單位時提供,見附件2)。
(二)實際用電單位與電能表總表單位的結算憑證(應包含電量、電費信息)。
三、供電公司為實際用電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核對以下信息:
(一)《分割單》《匯總表》表格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
(二)實際用電單位提供資料所載單價與電能表總表單位電價是否一致。
(三)實際用電單位的分割電量是否小于等于總表電量。
(四)開票金額是否扣除農村電網維護費等免稅項目金額。
四、供電公司對于實際用電單位提供的資料,經核對確認無誤的,按照《分割單》注明的電量、單價、金額等,扣除免稅項目金額后,向實際用電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非直供電”。
五、實際用電單位、電能表總表單位和供電公司應將《分割單》《匯總表》、結算憑證等資料留存備查,以便核實業務真實性。電能表總表單位和實際用電單位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