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文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次數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次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公告2019年第18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征繳成本,決定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的繳費次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從2020年1月1日起,殘保金的繳費次數由目前的按月繳納調整為按年一次性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7〕26號)第三條中“用人單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繳納時間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地稅機關確定”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