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事項,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起草了《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和各界人士可于4月2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反饋。
1.信函:青海省西寧市黃河路30號省財政廳法規稅政處,郵編810000。
2.電子郵件:qhczfgsz@126.com <mailto:2.郵箱。308724514@qq.com>。
3.傳真:0971-6141010(省財政廳法規稅政處)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傳真首頁和信封上注明“契稅政策方案反饋意見”,單位反饋意見請加蓋公章。
咨詢電話:
省財政廳法規稅政處 0971-3660046
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0971-8225736
附件:
1.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第三條、第七條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在省內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在省內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認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起草說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好《契稅法》授權地方政府事項,確保《契稅法》在我省順利施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契稅適用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現行契稅政策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幅度稅率為3%-5%,并授權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根據國家授權,1999年3月,省人民政府頒布了《青海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我省契稅不分稅目和地區,統一適用3%的稅率。2016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實施1%、1.5%、2%的優惠稅率。目前,我省絕大部分住房權屬交易均按照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的優惠稅率執行,但土地權屬交易、購買的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非住宅類房屋等適用稅率仍為3%。
二、起草依據
《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主要內容
《方案(征求意見稿)》緊扣《契稅法》授權事項和總體思路,規定以下事項:
一是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規定我省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保持我省現行適用稅率不變。該稅率也是法定稅率范圍(3%-5%)中的最低稅率。需要說明的是,我省現行契稅不分地區和稅目,稅率均為3%,但在實際執行中,房屋權屬交易有1%、1.5%、2%的優惠稅率,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土地權屬交易等適用稅率為3%。據了解,9月1日《契稅法》施行后,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的1%、1.5%、2%三檔優惠稅率仍將延續執行,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擬定政策。
二是明確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事項。明確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權屬的契稅優惠政策,規定對因土地、房屋被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在我省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在省內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明確了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優惠政策,規定對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同時考慮到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的認定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同認定。
三是明確執行時間和有關事項。我省《實施方案》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契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暫行條例》將于2021年9月1日起廢止,依據其制定實施的《青海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號令)》也一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