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進一步明確執行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決策部署,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聯合印發《關于明確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云財稅〔2022〕18號),明確了云南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承儲企業及管理辦法。
一、享受主體
云南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承儲企業包括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
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委托,承擔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并取得省級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州(市)級、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州(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委托,承擔州(市)級或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且取得州(市)或縣(市、區)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二、優惠內容
一是印花稅優惠。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是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執行期限
政策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管理辦法
各級發展改革、商務、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把承儲企業名單、委托儲備相關情況和信息及時提供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共同做好減免稅相關管理工作。
政策原文:
云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明確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州(市)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糧食和儲備局,滇中新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云南省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委托,承擔省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并取得省級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二、州(市)級、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企業,是指受州(市)、縣(市、區)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委托,承擔州(市)級或縣(市、區)級糧、食用油、糖、肉儲備任務,且取得州(市)或縣(市、區)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承儲企業。
三、有關稅收政策按照《8號公告》執行。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各級發展改革、商務、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把承儲企業名單、委托儲備相關情況和信息及時提供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共同做好減免稅相關管理工作。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商務廳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