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現就青島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申請減免受災期間及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構筑物損毀無法正常使用。
(二)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請減免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次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當月。破產企業通過重整、和解程序恢復生產經營的,困難減免期間計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過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當月。
(三)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全面停產停業、關閉(不包括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請減免全面停產停業、關閉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全面停產停業、關閉期間”是指全面停產停業、關閉次月至恢復生產當月。
(四)因政府建設規劃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請減免停用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停用期間”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復使用當月。
(五)經青島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項目,對其新建基建項目占地,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可申請減免工程建設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重點項目”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的重點項目,以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政府同意發文公布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等。
“工程建設期間”是指新建基建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注明開工日期(且已開工建設)的次月,至項目取得經營收入的當月。新建基建項目分期建設的,可分別計算。
(六)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發生虧損的,對其承擔政府任務的土地,可申請減免承擔政府任務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承擔政府任務”是指承擔垃圾處理、經營公益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和文化、體育、會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務。
(七)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發生虧損且凈資產為負數的,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是指納稅人主營業務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且其主營業務的收入額占收入總額5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確定。
(八)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困難減免情形。
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稱“虧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確定的虧損。納稅人已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其申請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計不得超過稅款所屬年度的虧損額。
二、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具體范圍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執行。
(二)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經批準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辦理流程
(一)申請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前五項情形的,可在困難減免情形發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九項情形的,應當于年度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納稅人提出減免申請,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依據、范圍、期限、金額等);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者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4.證明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相關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財產損失鑒定報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個人賠款證明、政府補助證明、其他受災損失證明材料,以及恢復建設施工合同。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減免稅款所屬期水、電、氣等使用情況明細,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關資料。
(3)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全面停產停業、關閉(不包括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全面停產停業、關閉的文件或相關資料,減免稅款所屬期水、電、氣等使用情況明細,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全面停產停業、關閉的相關資料。
(4)因政府建設規劃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設規劃調整文件或相關資料,減免稅款所屬期水、電、氣等使用情況明細,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關資料。
(5)經青島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項目的,應提供青島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文件、新建基建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基建項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經營收入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
(6)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發生虧損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文確認政府任務的有關文件,以及虧損年度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相關資料。
(7)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發生虧損且凈資產為負數的納稅人,應當提供摘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相關內容的資料,具體包括目錄名稱、公布年份、適用的行業大類和小類名稱,以及虧損年度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相關資料。
(8)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應當提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文件,以及虧損年度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等相關資料。
(9)符合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困難減免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受理
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困難減免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2.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3.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更正、補正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三)核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由各區、市稅務局負責核準。各區、市稅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減免或者不予減免的決定。
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困難減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的,稅務機關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8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在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期間,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全面開展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落實情況“回頭看”,對照相關政策法規,對《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進行了論證和修訂,并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政策分開行文,重新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內容和變化?
《公告》進一步明確了九類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的情形;對困難減免的辦理流程進行規范,細化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時限,明確各區、市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與20號公告相比,申請條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強,能夠方便納稅人及時、準確享受困難減免優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請困難減免?
《公告》明確了九種可申請困難減免的情形: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
3.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全面停產停業、關閉(不包括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
4.因政府建設規劃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經青島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項目的。
6.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發生虧損的。
7.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發生虧損且凈資產為負數的。
8.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
9.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困難減免情形。
四、申請困難減免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公告》規定,符合第一條前五項情形的,可在困難減免情形發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符合第一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符合第一條其他情形的,應當于年度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五、享受困難減免的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受災期間及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全面停產停業、關閉(不包括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全面停產停業、關閉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因政府建設規劃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請減免停用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5.經青島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項目,對其新建基建項目占地,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可申請減免工程建設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6.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發生虧損的納稅人,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發生虧損且凈資產為負數的納稅人以及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可申請減免虧損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申請困難減免的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條第六項“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發生虧損的”、第七項“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發生虧損且凈資產為負數的”、第八項“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情形的,申請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3號)申請減免的房產稅稅額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確認的虧損額。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據實申請減免。
七、《公告》從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申請稅款所屬期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難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