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發文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9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設區市稅務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贛府發〔2017〕3號)、《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有關規定,對于持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二)統籌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各統籌地區要根據本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確保現有籌資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按照2023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1020元的10%左右統籌安排2023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對于因政策調整、參保人員待遇享受提高導致大病保險基金支出增加帶來的政策性虧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調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承保合作期通算等方式解決,確保大病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穩步提升保障績效。
(三)明確集中征繳期。居民醫保的集中征繳期確定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延長集中征繳期至2024年3月31日。
二、明確資助參保對象及資助標準
(一)資助參保對象。分為全額資助參保對象和定額資助參保對象兩類。其中:全額資助參保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參照執行);定額資助參保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過渡期內定額資助參保對象為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因病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困難群眾以及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定額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20元。按照《關于做好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工作的通知》(贛醫保發〔2021〕14號)要求,過渡期內定額資助參保對象致貧風險消除后不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
“六類對象”(殘疾軍人、“三屬”人員、“兩紅”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和“兩類人員”(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崗和退休軍轉干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以及城鎮已失業又未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4類退役士兵、年滿60周歲烈士子女按有關規定全額資助參保。
重度殘疾學生和兒童、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成年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保資助政策由統籌地區參照定額資助標準確定。
有多重身份的參保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資助參保待遇。
(二)明確新認定資助參保對象的資助參保政策。對于處于動態調整過程中的資助參保對象,在集中征繳期內已被確定為資助參保對象的,按規定享受資助參保待遇,個人已繳費的,按規定將應資助部分退回個人。在集中征繳期結束后被確定為資助參保對象的,如未參保的,按規定享受資助參保待遇,確保其應保盡保;已參保且進入待遇享受期的,按規定不再辦理退費手續。國家如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高校大學生參保政策。高校大學生個人不繳費,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各類人員居民醫保繳費及待遇享受
(一)普通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380元。其中:在集中征繳期內繳費的人員,待遇享受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繳期結束后繳費的人員,除有明確規定不設置待遇等待期的情況外,自參保繳費之日起設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資助參保對象。全額資助參保對象個人不繳費;定額資助參保對象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60元。待遇享受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專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若大中專學生為省內資助參保對象或醫療救助對象等特殊人員,原則上應在身份認定地區參保。因入學形成的重復參保,由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及時通知原參保地醫療保障部門暫停參保關系。就業后形成的重復參保,由就業地醫療保障部門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暫停參保關系。各統籌地區在確保與學生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無縫銜接的前提下,將大中專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期從學年調整為自然年度,其中:入學當年未在學生原參保地參加居民醫保的,可在學籍地按規定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新生兒。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后,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
新生兒出生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時,如已到新生兒出生次年居民醫保征繳期的,監護人也可選擇只繳納出生次年居民醫保費,按規定繳費后,出生次年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保報銷,但出生當年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新生兒在出生90天后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時,按普通居民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政策執行。
(五)退役軍人。軍人退出現役3個月以內的,本人及其未就業的配偶、子女參加居民醫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繳期內繳費的人員,待遇享受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繳期結束后繳費的人員,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已經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參加職工醫保,醫療保障部門應保證參保人享受新參加的醫保待遇,暫停原居民醫保待遇;參保人短期務工結束后,醫療保障部門依據參保人申請及時恢復原居民醫保待遇,確保待遇有效銜接。
(七)其他特殊人員。不享受資助參保的醫療救助對象、宗教教職人員、職工醫保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以及戶口新遷入我省、出國人員回國、服刑人員期滿釋放、流動人員子女、大學生畢業返鄉等情形出現90天以內的,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在集中征繳期結束后繳費的,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健全待遇保障機制
(一)待遇清單制度。全面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促進制度規范統一、待遇保障均衡。2023年底前完成國家待遇清單三年行動方案任務。
(二)住院待遇。鞏固住院待遇水平,確保政策范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
(三)門診保障。繼續落實城鄉居民門診統籌政策,完善門診慢特病管理。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逐步將門診用藥保障機制覆蓋范圍擴大到心腦血管疾病,具體辦法由省醫保局另行制定。
(四)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加強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提高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報銷水平,進一步減輕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扎實推進參保擴面
實施精準參保擴面,聚焦重點人群、關鍵環節,加大參保繳費工作力度,確保應參盡參。切實做好學生兒童和新生兒、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參保工作,動員更多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創新參保繳費方式,加強與衛生健康、民政、鄉村振興、人社、退役軍人、殘聯等部門協同,探索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將參保擴面工作成果與年度督查考核掛鉤,探索促進連續參保繳費的約束措施。
六、進一步推動醫保助力鄉村振興
鞏固提升“基本醫療有保障”成果,穩定實現農村低收入人口和脫貧人口參保率達到99%以上,堅決守牢不發生因病規模性返貧底線,優化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完善困難群眾參保核查比對機制,健全參保臺賬,確保應參盡參、應繳盡繳、應保盡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科學設定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患者監測預警標準。加強部門協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困難大病患者救助幫扶,推動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
七、加強醫保支付管理、醫藥集中采購和價格管理
加強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完善和規范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推動省域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扎實推進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統籌做好醫保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有關工作。持續擴大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覆蓋面,嚴格集采量執行,促進醫療機構優先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持續完善醫藥集采平臺功能,提升藥品耗材“網采率”和集采平臺統一服務水平。做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支持開展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評估,做好年度調價評估和動態調整工作。
八、持續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和績效管理
實施醫保基金監管安全規范年行動,做實基金常態化監管,持續開展飛行檢查。深入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和醫保反欺詐大數據監管試點。加強監管隊伍和監管能力建設,加大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力度。加強醫保基金管理,全面實施醫保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做好醫保基金風險預警分析。
九、持續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
健全醫保經辦服務體系,大力推進服務下沉,全面落實醫保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操作規范,持續深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落實基本醫保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做好參保繳費動員,調動群眾參保繳費積極性,持續開展重復參保數據治理。實施一批醫保服務便民舉措,持續優化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跨省通辦”,穩步提高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率,推進5種門診慢特病費用跨省直接結算縣域可及。通過醫保經辦系統練兵比武活動,提高經辦服務水平。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深化醫保電子憑證、移動支付等便民服務應用,推進醫保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建設,強化數據賦能醫保管理、服務、改革能力。
十、做好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推進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協同,抓實抓好居民醫保待遇落實和管理服務,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稅務部門要做好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征收工作、方便群眾繳費,部門間要加強工作聯動和信息溝通。
(三)加強數據共享。縣級醫療保障部門要主動完善與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退役軍人、殘聯、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定期獲取相關部門認定的享受資助參保人員的信息,并在醫保信息系統做好標識,做好動態更新維護工作。自集中征繳期開始之日起,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定期調度各設區市資助參保對象的參保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展緩慢的,適時進行約談。
(四)加大宣傳力度。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強群眾參保繳費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做好輿情風險應對,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