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稅關于酒店餐飲業營改增問答口徑
【問題1】我酒店以長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問題2】我們是一家酒店,有向客人提供住宿服務項目,請問我們是否可以給客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特殊規定嗎?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份開票限額是多少?
【答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中規定,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包括天津)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
2016年1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十條規定: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問題3】營改增后有些酒店、飯店開具發票時,要求提供各種手續,很不方便。索要發票不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嗎?為什么變得這么復雜?
【答復】這種現象是由于部分商家對相關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針對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向消費者索要證明的現象,我市稅務部門及時出臺了《天津市國稅局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提示》,總結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技巧及不同消費者適用的增值稅發票種類,明確索取發票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商戶應按相關規定及時便捷的為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消費者可自行查閱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劉金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