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國稅局系統5月起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李敏燕 見習記者段清宇 通訊員劉瓊報道)目前,逾期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將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可能收到2000元以下的罰單。但從2014年5月1日起,如納稅人逾期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15天內,又進行了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且期間不涉及少繳或不繳稅款,就可以免受行政處罰了。
這一前一后的變化得益于烏魯木齊市國稅系統將于5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烏魯木齊市國稅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及與之配套的《烏魯木齊市國稅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執行標準》)。
在制定處罰標準時,《執行標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處罰條款的規定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將違法行為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階次,部分違法行為由于情節或危害程度的差別,劃分時少于四個階次,每個階次的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標準內確定具體處罰幅度,便于執法人員對照操作。《辦法》及《執行標準》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標準。對情節輕微且主動改正的違法行為,設定了14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對在限期內改正或不涉及稅款流失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的激勵;與相關法律銜接,對《刑法》中明確規定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執行標準》原則上對達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處罰都較重。
此外,《辦法》首次明確了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的領導責任, 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 ,或擬高于或低于對應《執行標準》處罰的,明確了集體討論環節,即合議制度,既是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也是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公正裁量的保障;部分違法行為將區分個體和單位確定處罰標準, 原則上“個體減半處罰”,量罰適當,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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