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和服務福利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差異!
實務中,節假日或日常,企業常常給員工發放福利,如端午節給員工發放粽子,中秋節發放月餅,或給員工發放電影票等,這些福利有些是企業自產的,有些是外購的,這些福利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納稅呢?
一、企業給員工發放貨物福利。
1.增值稅
企業以自產的貨物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以外購的貨物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但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相關政策:
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自產的或外購的貨物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都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企業給員工發放服務福利。
1.增值稅
企業外購服務或自行為員工提供服務,無論有償還是無償(如企業為員工提供職工宿舍,收費的或不收費的),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在實務中,對于企業自行為員工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服務范圍是否有界限,是有爭議的。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為員工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該服務為非經營活動,且與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相關且必要,如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的企業,提供通勤車供員工上下班,就是與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相關且必要;但旅行社為員工提供旅游娛樂服務,通常與員工履行崗位職責不相關且不是必要的,屬于開展了經營活動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個人贊同上述觀點,實務中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2.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自產的或外購的服務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都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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