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同時享受政策
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政策體系中,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是與廣大納稅人住房支出密切相關的兩項重要內容。然而,一個明確的規定是,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這一規具體如何理解,本文將為您詳細解讀。
一、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政策
1.住房貸款利息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2.住房租金專項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具體適用
(一)個人享受了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房屋出售后沒有再次買房,租賃房屋居住,從次年1月1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房屋出售后沒有再次買房而租賃房屋居住,符合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因此,可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但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從次年1月1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二)個人享受了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年中貸款購買住房,何時終止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稅務機關相關解答如下:
1)江西稅務: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購買的期房,同時租房,每月會付租金與還購房貸款
留言時間:2022-01-27
2)廈門稅務:
3)河南稅務:
問題內容:
如果我國的居民個人張三于2018年已經簽訂了購房和貸款合同,并于2018年9月開始還貸款。但是因為是期房,未交房,張三一直未繳納契稅和取得房產證。在2021年的7月份繳納了契稅,取得了契稅的完稅憑證。該住房在其工作所在城市。張三一直在工作所在城市租房。請問,張三在2021年度可以按那種方式享受專項附加扣除?1、1-6月享受住房租金、7-12月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2、1-6月享受住房租金和7-12月享受住房貸款利息二選一;3、全年按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或者其他方式(請列示)。
答復內容: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及您的描述,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2021年您的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選一,如果對于住房貸款利息進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對住房租金進行抵扣。反之亦然。具體事宜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三)個人被派往異地分公司工作在分公司所在地租房,個人享受了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個人及其配偶在分公司所在地都沒有住房,個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浙江稅務相關答復如下:
問題內容:
某青年,2019年7月之前單身,工作地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1-6月份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扣了住房租金。
2019年7月,該青年結婚,不再租房居住。配偶購有住房,自2019年1月開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一直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那么,兩個人結婚之后,該青年的配偶還可以想繼續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嗎?他們夫妻應該怎么辦?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如配偶想繼續享受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廢納稅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感謝您的咨詢,本次咨詢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撥打12366熱線或聯系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三、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同時享受的原因
政策之所以規定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同時享受,主要是基于避免重復扣除和確保政策公平性的考慮。從本質上講,這兩項扣除都是針對納稅人的住房相關支出給予的稅收優惠。如果允許納稅人同時享受,可能會導致部分納稅人不合理地多享受扣除,從而破壞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例如,若一位納稅人既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又享受住房租金扣除,而另一位納稅人僅能根據自身情況享受其中一項,這顯然對后者不公平。此外,從政策導向來看,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鼓勵居民通過購房解決居住問題,而住房租金扣除則是照顧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的租房群體,兩者分別針對不同的住房消費模式,同時享受不符合政策設計的初衷。
了解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同時享受這一政策規定,并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合理選擇,對于納稅人有效減輕納稅負擔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務必準確把握政策細節,如實申報扣除信息,確保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稅收紅利。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