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12大新變化!
2025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正式施行,為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帶來了重大變革。此次調整旨在構建更為完善、公平且具激勵性的稅收信用環境,對企業的稅務管理與市場經營產生深遠影響。以下詳細解讀十二大核心變化:
一、繳費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首次將社保費和非稅收入事項全面納入信用評價范疇,實現了納稅與繳費行為的綜合考量。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在評價年度內的稅費按期申報及繳納狀況,綜合評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使信用評級能夠更全面、精準地反映企業的整體信用水平。這意味著企業不僅要在納稅環節保持合規,在社保及非稅收入繳納方面同樣需嚴格遵守規定,任何一方的失信行為都可能對信用評級造成負面影響。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納稅人可自愿申請信用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統一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同時允許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自愿申請參與納稅繳費信用管理。這一舉措為更多市場主體提供了享受信用激勵的機會,有助于提升全社會依法納稅繳費的意識,促進市場主體更加注重自身信用建設。
三、信用信息分類調整
納稅信用信息構成由 “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更新為 “信用基本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信用基本信息涵蓋經營主體的基礎信息以及納稅繳費信用歷史記錄,這一調整使信用信息分類更加科學、合理,突出了信用歷史記錄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更全面、準確地評估企業信用狀況奠定了基礎。
四、新增 “無記載不評價、何時記載何時評價” 原則
該原則明確,若經營主體在評價年度內某些信用指標無相關記載,則不予評價;待相關信息記載后,再進行相應評價。這一規定有效避免了因信息缺失導致的不合理評價,使信用評價結果更具客觀性和時效性,更真實地反映企業在不同階段的納稅信用表現。
五、起評分規則優化
經營主體的起評分規則發生顯著變化: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仍從 100 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但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的,起評分從 90 分提升至 93 分;若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也不齊全,則從 90 分起評。這一調整為企業尤其是新設立或業務相對簡單的企業預留了一定的容錯空間,體現了評價體系的人性化和科學性,鼓勵企業逐步完善自身納稅信用管理。
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費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經營主體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經營主體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六、評價年度界定細化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不參加本期的評價?!毙薷臑椤熬嗍状卧诙悇諜C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不參加本期年度評價?!毕噍^于原規定,這一細化進一步明確了評價范圍,避免了對經營時間過短、納稅信用尚未充分展現的企業進行不合理評價,有助于提高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參考價值。
七、經營主體直接判為 D 級情形增加及直接判為 D 級相關規定變化
新增四類直接判為 D 級的情形,包括騙取留抵退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的;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同時,對于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直接判定為 D 級的標準更加嚴格。這一系列調整強化了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彰顯了稅務部門維護稅收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的決心。
原規定中,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直接判為 D 級;新規定調整為,由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企業直接判為 D 級。這一變化進一步明確了責任界定,精準打擊利用非正常戶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八、新增不影響信用評價的情形
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主體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明確不影響其納稅繳費信用評價。這一規定體現了評價體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對于因非主觀故意或情節輕微而未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給予了公平對待,避免了過度懲戒對企業信用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九、新成立企業評級限制
新成立的企業不足三年無法評為 A 級。這一規定強調了納稅信用的積累需要時間和持續的良好表現,避免新成立企業因經營時間較短、信用記錄不充分而獲得過高評級。
新成立企業應將此作為發展的契機,在成立后的前三年注重依法納稅、規范經營,逐步積累信用,為未來提升信用等級打下堅實基礎。
十、《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的四大變化
一是加大了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
第1-21項新增了一檔信用修復標準,即失信行為發生后3日內糾正的,可按100%修復原扣分分值。企業發現失信行為后立行立改、及時糾正,即有機會修復全部扣分。同時,適當提高了原有修復標準的加分比例,由原來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損失調整為挽回80%、60%、40%的扣分損失,鼓勵企業盡早糾正。
二是建立了欠繳稅費指標漸次修復機制。
第10-15項引入了漸次修復機制,根據補繳稅費款占比和補繳及時性,綜合計算修復加分(如3日內補繳的按補繳比例*100%修復扣分分值、30日內補繳的按補繳比例*80%修復扣分分值),鼓勵企業積極補繳稅費款。
三是新增了“整體守信修復”情形。
第22項明確:對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且自評價年度內最后一次評價指標扣分發生后連續6個月以上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的,以每滿1個月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恢復1分的方式修復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過11分),解決部分評價指標扣分后無法修復的問題,同時鼓勵企業盡可能減少失信行為。
四是細化了直接判D指標修復條件。
第23-32項進一步細化直接判D指標的修復條件,根據偷稅金額、罰款倍數、罰款金額、補繳時間等要素,將信用修復“等待”時長分為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3檔,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水平,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其中,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從經營主體直接判為D級起開始計算,經營主體直接判為D級后再次出現其他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該時間需重新計算;第32項中,經營主體在被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前,已因相同失信行為被直接判D的,該時間從具體失信行為導致直接判為D級起開始計算。
十一、新增自愿申請納入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
新增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納稅人繳費人,可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滿 12 個月后填寫《納稅繳費信用參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與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并且,納稅人繳費人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后,存續期內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以前年度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不再評價。
對于符合條件且有意愿提升信用的納稅人繳費人,應把握好申請時間,在滿足條件后及時申請參與評價,通過積累良好的納稅信用,為企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十二、明確評價結果生效時間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生效時間以實際發布日期為準。這一明確規定避免了因評價結果生效時間不清晰而導致的誤解和爭議,企業可以更加準確地依據評價結果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企業應及時關注稅務部門發布的評價結果,根據信用等級的變化調整經營策略和稅務管理措施。同時,若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申訴。
綜上所述,202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十二大新變化,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公平、科學的信用評價環境。企業應充分認識到這些變化的重要性,積極適應新政策,加強稅務管理,依法誠信納稅繳費,不斷提升自身納稅信用等級,以享受更多政策紅利,增強市場競爭力。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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