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財稅政策解析
隨著夏季高溫的來臨,好多企業對員工的防暑降溫措施愈發重視。其中,發放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常見的兩種方式,但很多人對這兩者的區分以及相關的財稅政策并不清楚。本文將詳細解讀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屬性、發放對象、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社保與殘疾人保障金基數等方面的差異。
一、屬性不同
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對職工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勞動補償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屬于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降溫費,則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費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屬于職工福利。《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防暑降溫費等,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二、發放對象不同
高溫津貼發放對象具有特定性,只針對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勞動者。例如,建筑工人、環衛工人、快遞員等在戶外高溫環境下工作的人員,以及煉鋼工人、鍋爐房操作工等室內高溫作業人員。
防暑降溫費發放對象則較為寬泛,是針對夏季在崗的全體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無論員工是在高溫環境還是常溫環境下工作,都有可能享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于職工個人而言,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屬于免稅項目,應當與當月工資合并申報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不同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高溫津貼,由于其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只要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符合合理工資薪金的條件,如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且調整有序、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等,就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意味著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防暑降溫費,需要與其他職工福利費支出合并計算,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內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扣除,也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五、是否作為社保、殘疾人保障金基數不同
1、社保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高溫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而社保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因此,高溫津貼應作為社保繳費基數的一部分。企業在計算員工社保繳費基數時,需要將高溫津貼納入計算。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防暑降溫費,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因為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不屬于工資總額的統計范疇。國家統計局明確規定,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防暑降溫費等)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2.殘疾人保障金基數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基數是用人單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高溫津貼作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包含在殘疾人保障金計算基數內。
而防暑降溫費作為職工福利費,不計入殘疾人保障金的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雖然都是企業在夏季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但在屬性、發放對象、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社保與殘疾人保障金基數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應準確區分兩者,按照相關財稅政策規定進行正確的財務處理和稅務申報,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上一篇:一圖了解如何成為離境退稅商店
下一篇:契稅退稅的情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