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你清楚嗎?
最近,有會員問:“房產稅征收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實際工作中,我公司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某某鎮某某村,為什么每年要交房產稅呢?這不是與房產稅基本規定相悖么?”其實,該會員對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的理解,是有局限性的。下面來看看自房產稅頒布實施以來房產稅征稅范圍的發展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1986年發布了《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對房產稅的征稅范圍進行進一步明確: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并規定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的規定,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但是國稅總局后來于1999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對房產稅的征稅范圍進行了變化性的規定,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如下:
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國稅發[1999]44號第二條規定分析可知,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是否擴大到所轄行政村(即是否含農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決定。但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因此,自國稅發[1999]44文件出臺后,全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稅發[1999]44文件的規定紛紛出臺房產稅的地方性規定,來明確房產稅具體的征稅范圍,且將建制鎮的房產稅征稅范圍擴大到所轄行政村,即對位于農村的非農林牧漁業用地和非農民居住用房屋征收房產稅。
如:內蒙古于2006年出臺地方性稅收文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房產稅征收范圍的通知》(內政字〔2006〕371號),對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文件第一條規定如下:
建制鎮房產稅征收范圍:在建制鎮行政區域內,除農林牧漁業和農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用房均征收房產稅。
因此,根據國稅發[1999]44號和內政字〔2006〕371號的規定,對于會員所提出的企業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某某鎮某某村,如果屬于從事生產經營用房,則每年應交房產稅。與房產稅的基本規定是不相悖的。
又如:《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09]44號) 第二條規定,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本市繳納房產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征收房產稅的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行政區域。
但是也有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規定,如《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因此,廣東省的房產稅征稅范圍是不含鎮的行政村,即鎮的農村。
企業對擁有的房屋是否繳納房產稅時,財稅人員應看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規定是否繳納房產稅,不能簡單的認為企業的房屋建在農村不須繳納房產稅,否則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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