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之小型微利企業(二)
目前執行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政策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條件是:
(一) 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類;
(二) 企業滿足以下條件:
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2、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3、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符合以上條年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的所得稅優惠是:
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適用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即實際所得稅稅率為25%*20%=5%;
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適用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即實際所得稅稅率為50%*20%=10%
那么,企業具體怎么適用該項政策呢?
一、季度預繳享受
不論企業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不管是否是本年新設的企業,預繳所得稅時,以當年年初到申報期末的條件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就可以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季度申報繳納。按月申報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季末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改為按季度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后,以后期間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也不再調整申報期。
二、適用超額累進計稅辦法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季度符合條件,則至該季度累計經營所得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當季度不符合,則至該季度累計經營所得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且,每個季度考量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時,作為參照的條件是不變的,都是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2)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3)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不需要按經營期折算。
三、備查資料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不需要專門備案,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情況;
(3)資產總額的情況。
四、適用期間
適用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的所得稅事項。
五、熱點問題
1、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對政策理解原因預繳時未享受優惠,那么年度結束后是否還有機會享受優惠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再次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如何理解?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4.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5、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答: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