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與個稅優惠之不同
又到一年匯算清繳季,同時明年將迎來新個稅法之后的第一個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又到了大家重點關注的時刻了!那么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業或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繳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異同。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稅收優惠的相同點
1.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都是視同銷售,都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都遞延5年納稅。
3.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其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確認方法相同,為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
個稅相關政策:
財稅〔2015〕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
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稅收優惠的不同點
1. 遞延5年納稅的具體計算方法不同
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4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4〕116號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平均到5個年度納稅;而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由個人自己制定分期繳納稅款計劃,即個人可以在5個年度分期繳納稅款,也可以制定前四年繳納很少稅款甚至不繳納稅款,在第5年多繳稅款或全部繳納稅款,繳納個稅的主動權在個人手中。個稅遞延納稅優惠力度更大。
2. 取得現金補價是否用于優先繳稅的規定不同
財稅〔2015〕4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無此規定,因此,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現金補價的,可以不優先用于繳稅。
3.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的具體計算不同
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非貨幣性資產評估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非貨幣性資產評估的公允價值-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
4. 5年內停止遞延納稅的規定不同
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4〕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非貨幣性投資取得的股權或該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4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也就是說,個人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非貨幣性投資取得的股權的,如沒有取得現金(如以股權換股權),則不影響遞延納稅;如取得現金,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個人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或收回投資的,不影響遞延納稅。
5.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
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二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4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應在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6. 納稅地點不同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三條,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優惠政策應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遞延的5年內如企業發生虧損,則遞延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以彌補當年發生的虧損。
2.符合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由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因此,個稅不需要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