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業股息紅利代扣代繳所得稅納稅時點的變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中國境內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那么何時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呢?是境內被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還是境內被投資企業實際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呢?
對于境內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的規定,國稅總局的規定是有變化的,需要我們注意。
一、以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和實際支付股息紅利的時間熟先為原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以股息紅利實際支付的時間為原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和第十七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提醒大家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規定可知,境內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境外非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為:
1.2008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為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
2.2011年4月1日——2017年11月30日,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為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和實際支付股息紅利的時間熟先為原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2017年12月1日——目前,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為股息、紅利實際支付之日。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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