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不合規發票一定要注意!
發票是會計核算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始憑證,作為一個財稅人都知道,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那么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常見的有哪些,您是否清楚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1、虛開的發票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所以虛開的發票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中,應該是排在首位的。
2、缺少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備注欄未按規定注明信息的發票
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一般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服務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建筑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銷售、出租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蓋錯印章的發票
參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如果發票上蓋的是財務章和公章,那么這張發票就屬于不合規發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因此,如果銷售方提供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的是財務章和公章,那么這張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就屬于不合規憑證了,一定要注意。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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