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物資產向合伙企業出資能否分期繳納所得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公司或個人出資成立合伙企業,如以實物資產出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嗎?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公司以實物向合伙企業出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發布,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以實物資產對合伙企業出資,由于被投資的合伙企業不是居民企業,所以公司合伙人不能適用財稅〔2014〕116號文件分5年均勻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二、個人以實物向合伙企業出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第三條規定,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以實物資產對合伙企業出資,由于取得的是合伙企業的份額而不是股權,所以不能適用財稅〔2015〕41號文件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