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分析
1.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2.不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不適用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類型,主要是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3.適用核定征收應注意的問題
1、適用核定征收的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3、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4、核定征收期間會計核算的虧損額不能結轉到以后期間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在核定期間,由于企業對收入、成本費用核算不準確,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會計核算的虧損在稅法上不認可,因而核定期間的虧損也就不能結轉到以后期間彌補。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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