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雨、臺風等自然災害,遭受損失減征個稅政策!
近日暴雨、臺風自然災害不斷發生,很多災區的個人遭受了重大損失,我們來看一下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有哪些,以便大家根據政策規定申請減免稅,讓自己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在稅收方面得到一些彌補。
一、國家層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述稅法的規定是各個省市制定具體政策的法律依據。
二、部分省市的規定
01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人員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備案的報告》(陜政字[2020]5號)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連續兩年免征個人所得稅?!?/p>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0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9]21號)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扣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所稱“自然災害”的種類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03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問題的公告》(瓊府[2020]57號)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可在遭災后兩年內(包括遭災當年,但不包括遭災前的時間),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為:第一年減征不超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不超過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
上述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4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19〕26號)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其來源于受災地區的所得在受災后三年內(含受災當年)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為:第一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90%,第二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70%,第三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5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2019年10月11日)起執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按照本通知執行。
05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晉政發[2020]3號)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災害發生年度起兩年內取得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90%,但減征稅額每戶累計不超過30000元?!?/p>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6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23號)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納稅人申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損失程度予以計算,自遭受自然災害當年起,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減免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07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我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等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內政發[2019]3號)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三年內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08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魯政字[2019]129號)
“四、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政府根據受災情況,在不超過扣除保險賠款等后的實際損失額內確定減征稅額、減征對象、減征所得項目和減征期限?!?/p>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辦公室關于支持災區重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魯稅辦發〔2019〕48號)規定:14.納稅人因臺風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按照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90%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稅額不超過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等后的實際損失額。
09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云財稅[2019]31號)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對其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具體減征幅度由縣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遭受損失的個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遭受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職能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相關材料)。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友情提示:上述幾個省市的政策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發布的,屬于有效的政策。下面這幾個政策是原省地稅局發布的,需要跟主管稅局確認有效性。
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
“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損失范圍、損失發生期間、損失財物數量、受損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
2.《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有關規定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7號)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個人所得稅應視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酌情減征,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p>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減征遭受災害當年的個人所得稅。對于個別損失很大的,可以減征至次年。
3.《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贛財法[2015]74號)
“五、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一年內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為80%?!?/p>
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1995]147號)
“對于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納稅人,經省地稅局批準,可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p>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