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退稅之七大誤區
自2022年3月21日以來,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了一系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留抵退稅優惠政策是2022年最受大家關注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該優惠政策時,避免以下誤區:
01
誤區一:增值稅留抵退稅與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不能同時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了增值稅留抵退稅和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該文件沒有規定增值稅留抵退稅和進項稅額加計抵減不能同時享受。2022年3月21日發布的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新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也沒有規定增值稅留抵退稅和進項稅額加計抵減不能同時享受。因此,增值稅留抵退稅與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是可以同時享受的。
02
誤區二:享受出口退稅的企業不能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因此,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先辦理免抵退稅后,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03
誤區三:過了集中退稅時間了,則不能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了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上述規定的正確理解是: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還微型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過了集中退稅期,企業也是可以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04
誤區四:增值稅留抵退稅是強制的,有留抵必須辦理退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規定,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還微型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因此,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不是強制的,納稅人有留抵稅額可以選擇不辦理退稅。
05
誤區五:只有小微企業和列舉行業才可以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切實落實燃煤發電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做好電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財稅〔2022〕25號)規定,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小微企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購買使用進口煤炭的燃煤發電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并一次性退還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因此,不少納稅人產生誤解,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行業,不能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這是錯誤的,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行業,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第八條具體規定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06
誤區六:收到的留抵退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五期)》(國家稅務總局)
9、我們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是否需要計入企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入收入總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07
誤區七:按企業會計準則核算和按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收到的留抵退稅和繳回留抵退稅的現金流項目相同
2022年6月2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會計準則實施問答》規定: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等規定收到或繳回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相關現金流量,應當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列示。企業收到或繳回留抵退稅款項產生的現金流量,屬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將收到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列示,將繳回并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支付的稅費”項目列示。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等規定收到或繳回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相關現金流量,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有關規定進行列示。企業收到或繳回留抵退稅款項產生的現金流量,屬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將收到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列示,將繳回并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留抵退稅款項有關現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列示。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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