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適用哪些財稅政策
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2017年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相應調整,發布《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對于金額企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適用于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J門類(金融業)活動的企業。那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適用哪些財稅政策呢?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二、稅收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規定,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二)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財稅[2017]77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注: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將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12

(三)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2022年7月1日《印花稅法》執行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繼續執行。

三、社保政策

(一)緩繳醫保政策
《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第一條規定,對中小微企業實施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自2022年7月起,對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緩繳3個月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劃型規定,在當地政府主導下,由醫療保障、稅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確定名單。現有數據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求的,可由企業向核定繳費部門出具書面承諾。要加強部門協作,優化工作環節,創新服務方式,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并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人權益不受影響。

(二)緩繳社保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第二條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上述文件中并沒有明確中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具體執行中需要參考各省市的相關政策。
如《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和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的通知》(遼人社發〔2022〕19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所屬行業類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數據確認。企業劃型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有關規定確定。社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申請企業出具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