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在日常的財稅答疑工作中,經常有財稅會員咨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終止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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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一般企業新建房屋

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
“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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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于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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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于企業外購不動產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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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于出租房子的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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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在最近一周的答疑中,有會員問到:破產清算期間是否需要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對于這個問題,稅務總局并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有如下幾個地方性的政策文件可以參考:

江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做好企業破產處置涉稅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蘇高法〔2020〕224號)“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房產土地閑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

浙江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支持破產便利化行動有關措施的通知》(浙稅發〔2019〕87號)“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應管理人的申請,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第6條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酌情減免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的納稅人,不予辦理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困難減免。”

遼寧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印發《關于優化企業破產處置過程中涉稅事項辦理的意見》的通知(大中法發〔2020〕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終結期間納稅人應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