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收入、增值稅銷售額、所得稅收入的差異
一、界定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建筑企業提供建造服務等,均屬于企業的日 常活動。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確認為收入。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增值稅銷售額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上述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就清楚的了解了增值稅銷售額的范圍。
所得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具體是指: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確認的差異
會計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 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 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通過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客戶能夠對商品實施控制,并未來可從該控制中受益,企業則應該確認會計收入。會計收入的確認與控制權轉移有關。
2、增值稅銷售額的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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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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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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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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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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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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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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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妥托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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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銀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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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妥托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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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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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貨物發出(無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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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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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貨物發出(無收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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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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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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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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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預收款/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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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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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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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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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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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其他銷售行為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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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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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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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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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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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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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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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轉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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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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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預收款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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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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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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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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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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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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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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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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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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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轉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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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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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屬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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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所得稅收入的確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1>銷售商品以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的,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以上是所得稅方面幾種主要的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點,未提的其他方面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綜上通過梳理會計收入、增值稅銷售額、所得稅收入在界定上和確認實現上的差異,我們就可以知道,在每期期末,會計報表上的收入、增值稅申報表上的銷售額、所得稅申報表上的收入額可能是三個不同的金額,出現這種差異如果符合各自規定的,那當然也是正常的。
所以,以后如果稅局再通知您說三個數字不一致,需要解釋說明的時候,大家要知道從哪些方面去做說明。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