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收取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是否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在與同行競爭中為了提前圈占客戶,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一般會以訂金、誠意金、認籌款、意向金等名義向意向客戶收取部分款項。那么,房地產企業取得訂金、誠意金、認籌款、意向金等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下面我們看看一些省市稅務機關對此的解答:
一、河北省稅務局:訂金、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不符合一定條件需要預繳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款項繳納增值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訂金、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各種名目向購房人收取的款項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屬于預收款性質,應按規定預繳增值稅:
(一)收取的款項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
(二)收取的款項從收取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給購房人。
二、河南省稅務局:訂金、意向金、誠意金不視同收到預收款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問題快速處理機制專期九》
問題六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的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時,是否視同收到預收款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答復:“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定金數額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20%部分無效。
“訂金”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的擔保性質,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也沒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誠意金)”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是房產中介行業為試探購房人的購買誠意及對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創設出來的概念,在實踐中意向金(誠意金)未轉定金之前客戶可要求返還且無需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綜上,定金、訂金、意向金、誠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訂金、意向金、誠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無論當事人是否違約,支付的款項均需返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的定金,可視同收到預收款;收到訂金、意向金、誠意金,不視同收到預收款。
三、山東省稅務局: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山東省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六)》
四、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范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預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預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
四、安徽省稅務局:預收款不含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安徽國稅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房地產)》
14.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的范圍如何確定?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但不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五、湖北省稅務局:預收款不含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湖北國稅營改增問題集》
4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的范圍以及對預收款按3%預繳增值稅是否能用來抵繳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但不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的預收款按3%預繳增值稅后,如納稅申報的所屬期為預收款的當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預繳稅款可用來抵繳納稅申報應繳納增值稅。
六、海南省稅務局:預收款不含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海南國稅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業座談會問題系列解答之房地產業》
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的范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但不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因此,從各地的稅收機關的地方規定和政策解答來看,一般認為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不屬于預收款,不需要預繳增值稅。若當地稅務機關對此無明確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需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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