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誤區之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些視同銷售行為,有些財務人員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都需要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以下簡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有的視同銷售行為是不需要填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
那么,哪些視同銷售行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填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呢?
企業用自產產品給員工發放福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規定,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用自產產品給員工發放福利,會計核算確認了收入和成本,未產生稅會差異,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填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
企業用存貨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通知》(財會〔2019〕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因此,企業用存貨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無稅會差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填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
非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通知》(財會〔2019〕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六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因此,非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符合上述規定,且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不存在稅會差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填報A105010納稅調整明細表。
公益性股權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條規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根據上述規定,公益性股權捐贈,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則該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不需要納稅調整。但是需要注意,公益性股權捐贈,做為捐贈支出,如超過當年利潤總額12%的,超過部分需要納稅調增,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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