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納稅的自然人能否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經常有會員企業咨詢自然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次繳納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嗎?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圍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對于按次納稅的自然人并沒有明確規定。實務操作中,有些稅務機關答復是可以享受的,筆者搜集了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供參考。
二、地方稅務機關答復
1.北京稅務
01
2023年8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非稅收入熱點問題(2023年7月)》
3.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以及執行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的有關規定時,對按次銷售額達到500元以上的,是否適用財稅〔2016〕12號文件?
答:財稅〔2016〕12號文件及執行口徑解讀明確規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自然人(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等均可按規定享受該項政策。
2. 茂名稅務
02
2019年6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發布的《非稅收入熱點問題問答》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中繳納義務人如何理解?
根據財政部稅政司的口徑,繳納義務人只要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均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與繳納義務人的屬性、繳納稅種類型無關。自然人(含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等,均可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對于按次納稅的繳納義務人,其銷售額應按月或季累加計算,累加期限應由繳納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3.江蘇稅務
03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7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對于“自然人勞務報酬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嗎”的答復。
問題內容:
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由于自然人勞務報酬往往是按次征稅,而非按期征稅,在按次征稅的情況下,如果一次勞務報酬所得超過500元,是否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規定的優惠呢?
答復內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文件中的“繳納義務人”包括個人,若個人按次申請代開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發票,在當月銷售總額不超過10萬的范圍內,也可享受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優惠。
本次咨詢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4.湖北稅務
04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12月28日湖北省稅務局對于“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問題”的答復。
問題內容:
您好!有關規定,說月度不超過10萬,季度不超過30萬的納稅人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嗎?有關規定說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減半征收,是哪條政策?一般納稅人城建稅可以減半征收嗎?可有規定?
答復內容:
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據此,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第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稅收優惠。根據《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文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湖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眾服務——辦稅地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聯系電話。
5.河北稅務
05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10月30日河北稅務局對于“按次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附加”的答復。
問題內容:
您好,我公司聘請外部講師給員工授課,講師按次取得報酬,一般由我公司經辦人員代授課講師到我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講課費發票。代開發票時,授課講師需按次繳納增值稅,對于增值稅附加是否有減免稅政策?是否可以適用財稅〔2016〕12號,銷售額在10萬以下的,免征教育費附加?謝謝。
答復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6號)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4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6.陜西稅務
06
2019年11月27日陜西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兩項附加”降費政策問答》
問:自然人代開發票,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屬于按次繳納增值稅,享受按日(次)500元的起征點優惠,“兩項附加”是否也按日(次)征收還是按月或按季累計計算繳納,能否適用財稅﹝2016﹞12號享受減免?
答:適用。按照財稅〔2016〕12號文件的規定,對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繳納義務人只要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均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上述政策與繳納義務人的屬性、繳納稅種類型無關,符合上述規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納稅的自然人)可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于按次納稅的繳納義務人,其銷售額應按月或季累加計算,累加期限應由繳納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參考:財政部稅政司收費基金處2016年5月24日《關于有關政府性基金執行口徑的意見》)
7.上海稅務
07
2023年4月25日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漲知識】一文了解自然人代開勞務發票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代開勞務發票涉及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基礎,月銷售額金額在10萬元以下免征,超過10萬元的可以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起享受最高50%的減征。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根據《關于本市繼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規〔2020〕35號)規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率為2%。
根據《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山東稅務
08
2021年1月18日山東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月征期熱點問題解答來啦!(四)——其他稅費類》
03我公司為山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增值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是否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9.杭州稅務
09
2019年2月3日杭州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減稅降費政策解答專輯三】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減征政策有關問題解答》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要繳納?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消費稅納稅人等。
10.青島稅務
10
2024年5月25日青島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12366本周熱點問答匯總5.20-5.24》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11. 呼倫貝爾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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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呼倫貝爾市稅務局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述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12. 江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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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贛州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減稅降費,深化放管服!市稅務部門助推贛南蘇區振興發展》
2政策陸續出臺范圍擴大
市稅務部門介紹,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部分自然人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附加免征或者減征優惠政策。
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繳納義務人只要符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均可以享受財稅〔2016〕12號文件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優惠政策。上述優惠政策與繳納義務人的屬性、繳納稅種類型無關,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自然人(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等均可按規定享受該項免征政策。
溫馨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按次納稅的繳納義務人,其銷售額應按月或按季累加計算,累加期限應由繳納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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