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消防設施等建筑物附屬物修理屬于修理還是修繕
最近有會員咨詢,電梯修理服務是按勞務項下的修理修配開具發票,還是按建筑服務項下的修繕開具發票?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對此有兩種不同的口徑:一是有的稅務機關按勞務項下的修理修配按13%稅率開具發票;二是有的稅務機關按建筑服務項下的修繕服務按9%稅率開具發票。具體如下:
一、電梯修理按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1. 上海稅務: 2021年06月22日 11:07
2. 廈門稅務:2019-06-18
問題內容:
①電梯改造業務是否歸屬于建筑物的服務,適用9%的稅率,②如果電梯改造業務屬于清包和甲供工程,是否能適用簡易計稅,適用3% 的稅率,③如果電梯改造合同中,既包括勞務也包括材料(按照國標,更換部分核心部件應該歸屬于電梯改造),是否適用9%的稅率,還是需要按照材料的稅率從高計稅。
答復內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二條 ……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規定:“四、......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因此,電梯的維修,屬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征收率為3%;電梯的維護保養,屬于其他現代服務,稅率為6%,征收率為3%。不知您所說的電梯改造具體是什么內容,建議描述清楚,以便更準確為您分析。2、電梯的維修或電梯的維護保養不屬于建筑服務。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因此,建議您根據上述規定,區分所述業務是屬于兼營還是混合銷售,再進行對應處理。
二、電梯和消防設施維修按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1.福建稅務:2019-10-15
2.江蘇稅務:2019-06-11
問題內容:我單位為專業性的電梯安裝、修理、保養單位,屬一般納稅人。請問對電梯的修理(不涉及更換電梯部件或材料,僅提供勞務及一些小耗材)應該開具多少稅率的發票?選擇什么服務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精神,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電梯應屬于建筑物的一部分,屬不動產。電梯修理應屬于修繕服務,開具3%或9%稅率,不知理解正確否?請明確一下,謝謝。
答復內容:江蘇12366納稅服務熱線:您好!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一、銷售服務 …… (四)建筑服務。……3.修繕服務。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已經形成建筑物的構筑物進行的修理和保養應按照“建筑服務”征收增值稅。如該沒有構成建筑物的構筑物,對其進行的修理業務應按照“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對其進行保養的業務應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次咨詢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3.重慶稅務:2019-04-10
問題內容:各領導好,請問電梯維修費按什么稅目征收增值稅,謝謝
答復內容:12366重慶納稅服務中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四)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電梯維修屬于建筑服務中的修繕服務,因此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4.安徽稅務:2020-09-11
問題內容:公司電梯和消防設施,每年會請專門的消防公司和電梯廠家進行全面的維護保養。請問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分別是多少?依據哪個文件較合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適用6%。
36號文,電梯和消防系統是否屬于構筑物,適用9%。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六、……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其他現代服務,適用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四)建筑服務。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一般納稅人提供修繕服務,適用稅率9%;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5.陜西稅務:2019-10-28
問題內容:公司有很多消防設施及工程等,每年消防公司都會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服務,確保安全、正常使用,請問消防公司的提供的維保服務應該按照什么項目納稅開具發票?
答復內容: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如果是對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如果是對建筑物、構筑物提供的維修保養服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按照“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聯系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總結:根據上述稅務機關答復,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電梯等房屋附屬設施修理服務,上述稅務機關認定為修繕服務,其政策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個人是贊同上述觀點的。但因實務中稅務機關對此有不同的答復口徑,遇到上述問題,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以避免稅務風險。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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