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飼料在生產、批發和零售環節均免征增值稅嗎?
在本周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會員企業咨詢商貿公司購進免稅飼料產品直接對外銷售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分飼料產品繼續免征增值稅的批示,現將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
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稅飼料范圍及豆粕的征稅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
二、具體分析
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的“國內環節”如何理解呢?包括批發和零售環節嗎?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月26日的對于“商貿企業納稅人購進免稅飼料產品銷售是否也免征增值稅?”的回復意見。
問題內容:
“財稅〔2001〕12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和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如何理解“國內環節”,國內環節是否僅指國內生產環節,是否還包括批發、零售環節?商貿企業納稅人購進免稅飼料產品銷售是否免征增值稅?”
回復意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中規定,“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即“符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和答復,自2001年8月1日起,企業銷售財稅〔2001〕121號文件列舉范圍內的免稅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均免征增值稅。此外,免稅的飼料產品還包括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以及精料補充料,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也免征增值稅。
部分稅務機關對此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和答復,可以參考。
1.浙江稅務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后續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9號)
四、飼料產品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銷售其他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和其他貨物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能享受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
2.北京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23年11月9日發布的《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23年10月)》
3.符合免稅范圍的飼料產品在批發零售環節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中規定的“國內環節”包括國內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環節。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或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3.黑龍江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1年7月27日黑龍江省稅務局對于“飼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回復。
問題內容:
我是一家糧油購銷企業,從一家飼料銷售企業購進一批魚粉,該魚粉屬免征增值稅的飼料產品。請問我再次銷售這批魚粉給一個糧油貿易公司時,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稅?按財稅【2001】121號文件內容,免稅飼料的國內環節可免征增值稅,且無需行政審批備案。但文件中的“國內環節”未列明。
答復內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中規定的“國內環節”包括國內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環節。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或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4.河北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1年2月7日河北省稅務局對于“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回復。
問題內容:
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是說包括生產、銷售、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都免征增值稅正確嗎,如不正確應該如何理解?
答復內容:
問:財稅〔2001〕121號規定“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國內環節”是指在國內的生產、批發、零售的所有的環節嗎?如果是所有環節都可以免征增值稅,又如何理解國稅發〔1999〕39號第三條針對銷售對象的相關規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中規定的“國內環節”包括國內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環節。
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或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5.廣東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9月11日廣東省稅務局對于“請問,批發零售飼料免征增值稅嗎?”的回復。
問題內容:
請問,飼料在批發零售環節是否免征增值稅?謝謝
答復內容:
您的提問不夠清晰,不清楚來文所述的具體情況,請將情況述說清楚(具體是什么飼料等),以便我們予以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分飼料產品繼續免征增值稅的指示,現將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或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編輯推薦:
上一篇:違章建筑被政府沒收的稅務處理
下一篇: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之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