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組過程中各方需要繳交哪些地方稅收
問:一家外資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甲)要吸收兼并一家內資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乙),乙已經停產,乙只有一棟正在按揭貸款的廠房和一些機器設備。請問在兼并重組過程中甲、乙各需要繳交哪些地方稅收?
答:營業稅:企業吸收合并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吸收合并屬于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文件規定執行。
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三條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請納稅人與主管地稅機關聯系,帶上有關資料并把具體詳細情況告知,主管地稅機關給予核實并確定。
契稅:根據契稅相關規定,承受房屋和土地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契稅。
鑒于情況復雜,請攜帶相關材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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