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稅2017年企業所得稅10個熱點問題
1.小微企業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如何填寫收入明細表的營業外收入?
答:填入營業外收入下面的第26行“其他”。
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補零無法保存如何處理?
答:企業如果選擇了優惠類型,必須在相應的優惠行次里填寫金額,不可以補零。企業如果不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在表頭“請選擇減免所得稅優惠類型”里面選擇“0—無本表內列示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項目”即可。
3.總分機構都需要報送哪些報表,系統分配不正確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2011年第25號以及2014年第28號的相關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需要報送的報表包括:
總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總機構以及下屬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總機構下屬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樣為A105000,表內不設置勾稽關系);
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分支機構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
分支機構無需填寫基礎信息表,如果網報系統對于報表分配有誤,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分配報表。
4.小型微利企業季度申報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附表三?
答:在“請選擇減免所得稅優惠類型”選擇“2小型微利企業”,然后據實填寫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累計減免額。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享受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2-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的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只能在匯算清繳時享受。
6.匯總納稅的企業,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在年度中間結束經營,進行了注銷稅務登記,那么年終匯算清繳時按什么分攤比例進行補稅或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十五條……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的規定:“四、匯總清算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因此,當年有注銷分支機構的情況,注銷的分支機構應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調整分配比例。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按調整后的分配比例計算現有分支機構應補和應退稅款。
7.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如果企業不涉及此項優惠政策,如何填寫報表?
答:2016年1月征期開始,預繳申報表附表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改為選填表。企業本期不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無需填寫該表;但如果企業本年度以前(月)季度申報時享受過該政策,本期申報仍要填寫該表“原值”“累計折舊(扣除)額”等相關累計欄次。
8.我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什么資料?什么時間報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及備案。
(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9.小型微利企業季度預繳如果實際利潤額為負值或者零,是否需要填寫附表三,選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進行申報?
答:實際利潤額虧損或者為零的小型微利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應當填寫附表三,選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表頭“小微企業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按照實際利潤額填寫即可。
10.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