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作為售樓處是否繳納房產稅
問題:房產開發公司將自己開發的門面房兩間暫時作為售樓處,以后還將對外銷售,請問作為售樓處期間是否征收房產稅,如果征收房產稅應如何確定原值?
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的規定,開發企業利用商品房作售樓部的情況,應自開始使用售樓部的次月繳納房產稅。作為自用的售樓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其原值的70%的1.2%繳納房產稅。
對其房產原值的確認上,應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中“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的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