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發票管理相關政策40個問題匯編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42條)
二、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43條)
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四、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財稅〔2016〕36號附件三)
五、納稅人轉讓不動產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14號公告)
六、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16號公告)
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總局17號公告)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18號公告)
九、發票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六)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總局23號公告)
十、增值稅發票開具
(一)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應于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于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三)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七)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八)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總局23號公告)
十一、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
(一)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二)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總局23號公告)
十二、省局發票使用規定
(一) 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應按以下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主管國稅機關已根據試點納稅人原申報收入狀況和原主管地稅機關發票票種核定情況,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的種類、開票限額和基本用量預先進行發票票種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稅機關核定的開票限額和用量。試點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調整開票限額和用量。
試點納稅人申請調整發票限額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稅機關未核定發票票種需使用增值稅發票的,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或營業執照(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復印件;
4.發票專用章印模;
5.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還應提供《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沒有金稅盤或稅控盤的,同時辦理金稅盤或稅控盤發行。
(五)新增面額50元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版。取消對通用定額發票主要用于“未安裝計價器的出租車行業”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使用范圍為道路通行服務納稅人。新增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使用范圍為文化服務(游覽場所)納稅人。
(六)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廢。
(七)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營業稅稅款,如需開具發票,可以至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八)申請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以及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對已使用發票進行驗舊。國稅機關提供在線、網上、自助驗舊等便捷途徑。
(九)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購置稅控專用設備(金稅盤或稅控盤)。試點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用,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省國地稅4號公告)
十三、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總局26號公告)
十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十五、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財稅〔2016〕47號)
十六、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暫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第3號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6號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簡并征期納稅人標準和提高代開發票小額標準的通知》(冀地稅函〔2013〕88號)、《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1版)》等普通發票(包含通用機打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規定辦理。
(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小額標準,暫延用2016年5月1日之前河北省國稅局、地稅局代開普通發票確定的標準。
(三)執行上述規定的過渡期暫定為2個月(即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冀國稅貨便函〔2016〕6號)
附市局規定:代開發票報送資料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稅務登記證件。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稅務登記證件;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購貨(接受勞務服務)確認證明》。(四、五項具備一個條件即可)
(六)申請免稅農業產品代開的,應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產品自產證明。其中,單筆業務或年累計代開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還需提供用于生產代開免稅農業產品所用場地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所用場地證明材料是指農業產品生產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權屬證書或承包(租賃)合同等。
(七)申請代開貨運發票的,應提供營運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承包、承租方式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自有運輸工具營運的,應提供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營運資質有效證明,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等。運輸工具有效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等。
三、其他相關規定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發票自行開具。
(二)簡化手續相關規定
1、對于2016年5月1日前已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的代開行為,個人單筆代開(不含免稅代開)發票金額不超過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對于2016年5月1日后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的代開行為,“小額”標準為小于等于5萬元;代開建筑業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小額”標準為小于等于10萬元。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到辦稅服務廳,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代開。
3、單位申請代開以及免稅代開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以外的自然人。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第3號公告)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6號公告)
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簡并征期納稅人標準和提高代開發票小額標準的通知》(冀地稅函〔2013〕88號)
5、《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
6、《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1版)》
十七、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使用期限問題
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特殊情況”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總函〔2016〕192號)
十八、關于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繳銷問題
國稅、地稅機關應共同做好地稅已發放發票情況的清分核對工作。
納稅人已開具發票的驗票及空白發票的繳銷工作,由主管國稅機關負責辦理,地稅機關應積極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稅總函〔2016〕192號)
十九、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發票聯次規定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稅總函[2016]190號)
二十、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
(一)關于收購發票開具問題
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收購鮮活、易腐敗變質的農業產品或在收購旺季且收購量較大的收購業務,可以匯總開具收購發票,但必須附《農業產品收購明細清單》,內容包括:銷貨人名稱、身份證號碼、地址、數量、金額等(式樣附后)。《農業產品收購明細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后面。
(二)關于在異地收購農業產品使用收購發票問題
1、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在本省以內跨市(設區市,下同)收購農業產品時,應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按規定到當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收購地稅務機關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按規定發售收購發票。
2、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在本市內跨縣、區收購農業產品時,可使用所在地稅務機關領購的收購發票。
3、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到本省以外的地區收購農產品時,應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按規定到收購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或收購地稅務機關不予領購收購發票,可以申請收購地稅務機關代開。因收購地稅務機關不予領購或代開發票的,可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收購地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后,持《農業產品收購明細清單》收購農業產品,并逐筆登記,回所在地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查驗,查驗人填寫《稅務機關查驗清單》(附后)后,再匯總開具收購發票。
4、對于自行將農業產品送至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收購的,可向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冀國稅發〔2005〕187號)
(三)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人員應根據收購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規模、收購業務規律,確認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數量。
(四)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時,應出具身份證件并將復印件留存收購單位或個人處備查。收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當認真核對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具體到縣、鄉、村、組),并在開票系統當中錄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信息。(省局2014年6號公告)
(五)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
二十一、關于我省營改增營業稅發票過渡銜接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23 號)規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 年8 月31 日。
據此,營改增之后,我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試點納稅人已領取的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和“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納稅人應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已經開具發票的驗票及空白發票的繳銷手續。除上述發票外的其他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納稅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已經開具發票的驗票及空白發票的繳銷手續。
(二)納稅人確有需要延用地稅機關監制發票的,應提供經地稅部門確認的發票結存信息,至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發票延期使用手續。(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二、在機構所在地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重新購買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在機構所在地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如持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的,回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不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重新購買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超過規定期限,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的,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重新購買稅控設備,領取開具發票。
發生上述業務的自開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三、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票面欄次無法滿足開具需求的,如何填寫?
納稅人根據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需要注明的信息,發票票面無相應欄次的,可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四、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信息如何填列?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當購買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時,購買方信息欄內容應填寫齊全,不得漏項;當購買方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時,應填寫購方名稱、地址,其他項目可不填;當購買方為其他個人時,應填寫購買方名稱,其他項目可不填。(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五、哪些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國有糧食企業除外。
(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扣除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五)金融商品轉讓。
(六)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老合同,選擇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時,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六、關于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繳納營業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申報問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應將繳納營業稅的完稅憑證留存備查,并在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完稅憑證號碼xxxx”字樣。納稅申報時,可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當月,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七、關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及申報問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由此可見,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才需要通過新系統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現行政策,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額中扣除土地價款,未規定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八、關于銷售建筑服務、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問題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九、關于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三十、關于提供建筑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地點問題
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三十一、如何理解“如超過規定期限,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的,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重新購買稅控設備,領取開具發票”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一)問題三中關于“如超過規定期限,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的”,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已經辦理正式稅務登記,進行單獨核算,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納稅人,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購買稅控設備,領取開具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十二、關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十三、關于提供旅游服務的試點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其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十四、關于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所屬停車場是否可以領用通用定額發票的問題
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有所屬停車場,不具備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條件的,可以向國稅機關領用通用定額發票用于收取停車費。(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十五、關于賓館(酒店)提供洗滌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賓館(酒店)為一般納稅人提供洗滌服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為其他個人提供的洗滌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十六、5月1日之前外埠納稅人在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未在本地地稅機關報驗登記,且未導入國稅金稅三期系統如何處理的問題
對此種情況,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所持《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信息直接在金稅三期系統中進行報驗登記。(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十七、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通用機打發票(B)和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是否能同時使用的問題
答:通用機打發票(B)和通用定額發票不能同時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時核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同時核定,比如:賓館、飯店停車場可以同時核定,但核定的通用定額發票只能用于停車場業務,不能用于賓館、飯店的其他業務;火車站等有小件寄存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小件寄存業務可以使用通用定額發票。(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十八、納稅人在4月30日前領用的地稅發票未在地稅機關繳銷的,5月1日以后在哪個稅務機關繳銷的問題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改增后國稅、地稅發票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192號)規定,省局確定工作原則是:營改增納稅人4月30日前領用的地稅監制、需延用的發票,先在地稅機關報驗,后在國稅機關繳銷。具體操作方法,省局將隨即下發通知。(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十九、其他個人5月取得屬期為 3-5月租金收入,是征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其他個人取得屬期為3-4 月的租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取得屬期為5月的租金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總局5月6日答疑)
四十、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 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總局5月6日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