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實施進入倒計時!這10個問題先搞清楚
《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開征環保稅”,也可理解為“費”改“稅”,將過去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將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變為環保稅納稅人。《環保稅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氣、水、固體和噪聲這四種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需要繳納環保稅,而這個范疇包括了大部分制造業和部分污染較嚴重的加工業。
那么問題來了,環境保護誰納稅人都有哪些?哪些情形不需要繳納環保稅?……是不是你也有這樣的疑問,一起來看看這些環保稅的基礎知識吧!
1.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有哪些?
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2.哪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
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也就是說,雖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稅,但對經集中處理后向環境不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稅。其政策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3.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是什么?
大氣、水、固體、噪聲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我國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也是這四類污染物。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懸浮物、動植物油等;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4.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復雜,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5、什么是污染當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
污染當量值是相當于1污染當量的污染物排放數量,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6.為什么對企業超標和達標排放的大氣、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環境保護稅?
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損害,與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有關。為加強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按污染物排放總量征收排污費,即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征收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在排污收費額基礎上加倍收取。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針對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征收,即不管是達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是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稅。但由于達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少,從而可以少繳稅;超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多,從而需要多繳稅。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單位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
7.為什么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稅?
考慮到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應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稅收不應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在稅法中沒有設置加倍征稅規定。
現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超標、超總量排污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關閉。征收環保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8.如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如何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環境保護稅征管中的難點問題。為解決好該問題,結合排污費多年征收的實踐經驗,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其排放量占全社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二是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監測服務,解決一些市、縣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三是對不具備測條件、無法實際監測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數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排放量。
9.為什么只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
污水和廢氣中所含污染物種類較多,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納入征稅范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考慮到各地污染減排的特殊需要,環境保護稅法給地方一定授權,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0.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確定的?
按照2014年9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礎上上調1倍。同時,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參考排污費征收標準,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考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