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電信業“營改增”八大要點
1.單獨發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不廢止現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在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2.電信業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
電信服務范圍注釋為:
電信業,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3.兩檔稅率:11%和6%并行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4.“買一贈一”等需要分別核算
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特服號可以繼續差額征稅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走出去”提供服務免稅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7.積分兌換不征收增值稅
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8.部分衛星通信服務可以簡易計稅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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