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多重身份的員工可以同時享受稅收優惠嗎?
企業招用的員工有時有多重身份,如招用的員工既是退役士兵又是脫貧人口,既是退役士兵又是殘疾人,既是殘疾人又是研發人員,能否同時享受稅收優惠嗎?
一、招用多重身份員工能否同時享受扶持就業稅收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七條規定,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二、招用的殘疾人從事研發活動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 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第1點規定,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一)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 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招用的殘疾人從事研發活動,符合條件可以同時享受殘疾人工資100%加計扣除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