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基金產品涉稅實務解析

近年來,隨著資管產品市場的快速發展,企業通過基金產品進行資產配置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基金產品在持有及轉讓環節涉及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諸多專業判斷要點。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購買基金產品的稅務處理進行系統性分析。
一、增值稅處理規則
(一)持有期間收益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及財稅〔2016〕年140號文規定,基金持有期間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需區分是否構成“保本收益”:
保本型基金收益:若基金合同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如部分保本型銀行理財),其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分紅等收益,需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非保本型基金收益:若基金未承諾保本(如多數公募基金),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文將“保本收益”納入貸款服務范疇;
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明確“保本”需以合同明示承諾為前提。
(二)買賣價差的增值稅處理
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企業通過買賣基金獲取的價差收益,需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計稅依據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適用6%稅率。
注意要點:
1.買入價與賣出價均不含持有期間的分紅或利息;
2.轉讓虧損可結轉至下期抵減,但不得跨年結轉;
3.不屬于買賣的特殊情形:
(1)若企業購入基金并持有至到期(如封閉式基金到期清算),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二條,該行為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相關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2)基金的申購贖回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參考:《廈門國稅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十八)》:“十、基金申購贖回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
答:基金申購是指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賬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贖回又稱買回,它是針對開放式基金,投資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或透過代理機構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資。因此,基金的申購贖回區別于買賣,其入手和脫手交易都是投資者和基金公司之間的定向關系,而買賣是投資者與其他交易對手之間的基金份額轉讓行為。因此,基金申購贖回行為屬于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p>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則
(一)持有期間收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基金分紅收入:根據財稅〔2008〕1號文,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分紅、利息等),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買賣價差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稅字〔1998〕55號文,企業買賣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事項:
免稅的分紅收入需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范圍,私募基金等特殊產品不適用;
價差收入需嚴格區分會計確認時點與稅務納稅義務時點。
三、企業稅務管理建議
合同條款審查:投資前需明確基金合同是否含“保本”條款,避免增值稅誤判風險。
納稅申報管理: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申報需按月計算差額,避免跨期錯配;企業所得稅需關注分紅免稅的資料留存備查。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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