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清了~勞務派遣用工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常見的用工形式,那么在實務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限制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1、從業人數的統計
在判斷企業是否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時,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2、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般情況下,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該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如果是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該由用工企業代扣代繳。
四、殘疾人保障金方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財稅〔2015〕72號)規定,應該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如果派遣員工中有殘疾人的,參考《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進行處理,即: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五、工會經費方面
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工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協商確定。
六、會計核算方面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修訂)》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因此,在會計核算方面,派遣員工的報酬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